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需要由加害者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不存在因果关系,找法网提醒,如果其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侵权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如下: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上述情况,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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