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不达标有哪些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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