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窗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市环保局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许可决定;
4、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排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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