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时候应该坚持什么原则?应急救援预案法律依据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为了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交通等行业的应急预案。
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等工作中,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企业自救的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预案”的规定,我们要求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靠的预案,并要定期演练。重点企业每年演练两次,一般企业每年演练一次。也可以结合消防演练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演练。
二是部门或行业互救的原则
做到一个部门或行业所属企业救护能力相互补救,技术力量相互支持,变分散力量为集中力量。这就对及时救援起到了保证作用。
三是社会联动原则
既然是应急预案,就要做到防止事故的扩大。为此我们在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遇到突发事件,社会有关方面要全部启动,市政府全面指挥,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有效地控制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