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车位纠纷谁处理
小区车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物权法》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既然是这样,那么小区车位究竟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呢?不可一概而论。而是就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二、跟小区业主发生车位纠纷怎么解决
车位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车库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一)归开发商的部分: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
(二)归业主的部分:如果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面积分摊到了社区的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中去了,则这些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归政府:作为一个小区的开发建设,需要设计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做人防工程,所有小区都有,开发商经常拿地下车库充当人防,这样的话,车库的所有权在区人防办。
1、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2、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3、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4、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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