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有哪些法律责任特征?
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国家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一般物质购置就不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2、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政府采购市场庞大,对供应商有着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利,不惜以贿赂、串通投标、欺诈等手段,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单位的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采取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协助不法供应商。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