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提出“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与子女的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如果说一方在离婚时虽“净身出户”,但现在仍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止,通常是抚养孩子到18周岁。“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在正当理由的情况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正当的情形包括: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之时,不乏以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以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如果没有这种表述,只能视为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能和子女的抚养费混为一谈。当事人仅想当然地认为,是将共同财产折抵了子女的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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