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配偶。
2、有具体的请求,具体而言可以提出以下的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措施。
并且,离婚请求人不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并且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