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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内容 民事代理词需写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内容 民事代理词需写明哪些内容?
2023-03-10 15:27:04 来源:法制法律网

民事代理词需写明:

1、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代理人获得授权的资格来源;

3、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4、代理人对案件的观点和陈述;

5、代理人出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标签: 民事代理词 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代理责任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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