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性质是什么?委托代理人性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委托代理的概念和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委托诉讼代理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是一种普通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委托代理合同作了特别规定,即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影响到公共利益,对此不应予以限制。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相应的专业性质,为保护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行为,除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外,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