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可以解除吗?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