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分居状态?
(一)分床不分房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想分居,但是由于条件问题,仍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只是分床睡,这种情况很难证明夫妻两人属于分居状态,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有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1、分居后夫妻之间是否还需履行夫妻间份扶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为夫妻分居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法律规定的夫妻间仍须履行扶养义务。
2、分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公证或律师见证?
分居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只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分居协议有效,一般分居协议涉及孩子临时抚养、财产占有和处分、分居期限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
分居协议目前公证部门一般都不予公证,为避免日后争议,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和鉴证分居协议。
3、分居期间的债务由谁来偿还?
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也应视具体债务的用途而定,如果一方不应有的消费或未经对方同意的投资,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条件
(一)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三)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三、分居是什么概念,分居的意思是什么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主要由两个因素:
(一)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