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分为几种?宪法渊源怎么分类?
宪法渊源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
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1791年法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内部关系内容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效力等同于宪法。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其中的宪法相关法类似于此处所指的“宪法性法律”,但我国奉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以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的,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接受的而实际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我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不能成为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而形成判例,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件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但国际法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