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福利房怎么分
1、对福利商品房所有权的归属
(1)离婚时需抚养子女的,若一个子女,且直接抚养人具特区常住户口,则住房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双方各有需抚养子女的,则按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处理。
(2)双方无子女(含子女成年无需扶养)的,则住房归年满35岁、有特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条件,则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办理退款手续。双方住房问题由各自所在单位解决。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住处。
2、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已取得房产证的,则应处理所有权归属;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则可处理使用权,并明确购房合同权利、义务由何方承担。
3、关于福利商品房处理后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得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应判给未得房一方该房重置价的一半。若离婚时购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补偿数额则应为重置价减去未交房款(不含优惠)后的一半。
4、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可按市房改办(1994)0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即该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等于原购房价(不含优惠)乘以判决时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系数由市房改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计算公式是:重置价=原购房当年优惠前房价×相应系数+原交配套费(不含优惠)×相应系数(若未交配套费即地价则只计算前半部分)。
5、关于补差问题。离婚时得房一方的补差问题,审理时可向当事人口头说明有关补差问题,但不宜写入法律文书中。
二、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如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解或判令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水、电、煤气、卫生、管理费等。如原承租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而且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亦可调解或判决公房承租方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以一次性经济帮助,使无承租权一方可另外租房居住。
4、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租赁关系的处理问题: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同意,才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5、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问题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令双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可在照顾抚养子女,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部分产权分给一方,而由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亦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