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隐匿财产指什么
这是指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包括: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6、结婚前,运用诸如“贷款不便”等借口,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却矢口否认。
二、离婚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如果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时,法院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让对方少分或不分的判决结果,这是对另一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一种惩罚。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时间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意思就是说,当一方知道对方有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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