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成因:
一、婚姻家庭职能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家庭职能的重大变化:生产功能从丧失到恢复;生育功能逐步退化;消费功能由单一到多元;赡养功能弱化;教育功能分化。作为传统家庭之基础的婚姻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个体的独立性增强。非婚同居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或替代了婚姻家庭的某些职能,它的出现使家庭的形式走向多元化。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职能变化的产物,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原因。
二、婚姻道德观念的改变,使非婚同居被民众接受和实践。
曾与非婚同居水火不容的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观念,正在中国社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根基。我国婚姻法确认的“婚姻自由”原则把“是否结婚”的自由作为首要内容。2004年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婚姻道德观替代了“以家族本位”的传统婚姻道德观。个人有选择自己婚姻家庭生活方式的权利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随着社会婚姻道德和性道德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甩掉了“大逆不道”、甚至“违法”的帽子,不少人不再视婚姻为“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
三、非婚同居的具体缘由,使非婚同居被人们理解和宽容。
从促成非婚同居现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来看,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口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个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具体原因看,非婚同居者或者是因为学习、就业等客观原因延迟了结婚年龄;或者是在为将来的婚姻做心理上或物质上的准备;或者是出于对共同生活成本的考虑,有的为避免承担婚姻的义务,有的为减少对婚姻投入的损失;或者由于性取向因素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法结婚等。也就是说,非婚同居者自主地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各有其具体缘由,它是现代社会人们解决或缓解种种现实问题的一个途径。因此,顺应时代的呼唤,设立一个体现尊重个人私生活自主权、充满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的非婚同居法,实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四、法定婚龄偏高导致同居。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结婚年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较高的。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男少女的身体发育越来越趋向于早熟,男子一般在十八、九岁,女子一般在十六、七岁就基本发育成熟。生理和感情成熟了,社会环境允许,自然就有了性要求。按照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他们达不到结婚年龄,只好选择同居。[page]
五、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同居。
如果说,性早熟是同居现象的生理成因,那么,法律意识淡薄则是导致非婚同居的心理起因。不少人认为,同居是两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也与国家和社会无关。所以他们即使达到了结婚年龄也不去登记结婚而选择同居,至于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未婚男女,则是由于受文化层次的限制和传统习俗的影响,更看重结婚仪式而不看重结婚登记,而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这些人尽管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依然是非婚同居。
六、害怕离婚的心理导致同居。
与上述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同居不同,许多人选择同居,则是因为法律意识较强,害怕离婚导致不良后果。据网上调查显示,越是发达的城市“,不婚族”越多,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有财产、有修养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他们害怕一旦结婚后再离婚,会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特别是会因为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和后患,至于“银发族”选择非婚同居,也多是怕一但结婚后彼此处不来而闹离婚,还要分割夫妻财产,给本应清静的晚年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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