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为涉嫌XX案件的犯罪嫌疑人XX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电 话:……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3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注意事项
1、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2、在我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作为刑事辩护人进行辩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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