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犯法吗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相互间暗中自愿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行为的特点是不具有相对稳固性,有的通奸是偶尔为之,有的则是长期通奸。偶尔的通奸行为显然与同居行为不具有可比性;长期的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则非常相似,这种的通奸行为时间持续,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其与同居行为的显著区别则在于行为特征是具有隐蔽性还是公开性,前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行为是暗中进行的;而后者则具有公开性,是公开的共同居住。
因为通奸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最小,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奸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法律不调整这种通奸或婚外恋行为,也并不禁止通奸。它主要是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应当受道德谴责。
三、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要注意什么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民法典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大概包括了四种,分为单纯的同居关系、事实婚姻、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很显然,在构成重婚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重的。毕竟我国将重婚规定为了刑事犯罪,被追究责任了之后会在个人档案上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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