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方的责任: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B、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