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二、劳动教养条例
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一些行政规定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大进步,是依法执政取得的重大进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安、政府部门一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4年,这一条例在那个特殊年代有其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已经不适合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中国了。
三、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条例。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
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
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
5、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
6、劳动教养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80、56号文件,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稳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之前,对打击犯罪起到了过度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80.56号文件也就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教养就是对一些有劳动能力, 但是却做了违反乱纪的事情,但是这件事又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的一种劳动、教育、和培养的一种手段。它也是我们中国在世界上独有的一种制度体制。但是目前来说这种制度已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