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公证书在哪里办
收养公证书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完之后还要到民政部门等记。其流程大概如下:
(一)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填写公证申请表。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三)公证受理。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二、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所需要以下材料: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关于收养的协议等。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三、收养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一)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三)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四)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收养公证事宜。
(五)涉外收养公证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