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需要的条件: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应是经县及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的三农项目;
3、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4、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
法律依据:
《农业贷款试行办法》第三条
凡经县(包括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亏损能按期弥补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水产养殖、华侨农场、劳改农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业三场(即实行企业经营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条
贷款要按期归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企业要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 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