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如下:
1、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等于协商终止经济补偿金;
2、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加上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疾加50%,绝症加100%)等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济补偿金;
3、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等于不能胜任经济补偿金;
4、工作年限乘月工资等于客观变化的经济补偿;
5、工作年限乘月薪等于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
6、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等于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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