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但都不是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的必考考点,而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