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委托书期限一般是多久
民法典规定,行政诉讼委托书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
条件是:
(1)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的条件是:
(1)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2)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
(3)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须被指定人同意。
3、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对此,行政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协商好期限后,在委托代理书中载明委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