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处理
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执行程序也是如此。
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就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申请,法院才恢复执行程序。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都要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这些合法财产,不仅包括既得财产,还包括一些应得财产,也就是期待利益。
如果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尚没有执行的财物便是执行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给付,而尚没有给付的财物,就成为他的遗产,应该适用继承制度。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
按照规定行政诉讼法被执行人死亡的话应该应当中止执行,等继承完毕后再恢复执行,对于行政执行的话是有一定的原则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