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常与发票问题相伴。无法收到发票会造成买受人抵扣税款的损失。由于发票不仅涉及合同义务还涉及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如何裁判存在法律上的难点,实践中裁判标准也不够统一,给收取发票的买受人造成了困扰。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谈谈出卖人不开具发票,买受人该如何救济的问题。
一、出卖人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可见,出卖人开具并交付发票是法定义务,即便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也应开具。
二、买卖合同中,可以对发票问题进行约定,维护买受人权利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票的开具种类、时间、税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范围内)、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以及退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合格发票的违约责任等。
三、因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以不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买卖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付款、交货。附随义务一般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也一般不能够独立成为诉讼标的。买卖合同中发票义务系附随义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2022)京01民终243号】,故在买卖合同中如未约定不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很难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或要求损失赔偿。
司法实践中,常有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形发生,对此法院持不同裁判观点:
1.开具发票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买受人无权拒绝付款。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系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能形成对价的关系,不能以此来行使抗辩权。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应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
2.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买受人是否享有抗辩权应根据买卖双方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若买卖双方之间长期交易习惯为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则买受人在未收到出卖人开具的发票前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7)鲁10民终1598号】
3.约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前提条件,可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第三卷993号观点“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从该观点进行延伸,如果合同中明确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付款前提,明确约定不开具发票有权拒付,发票就成为合同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买受人享有拒付的权利。
四、出卖人未开具发票是否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裁判标准尚不统一
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出卖人拒不开具发票会造成买受人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常有买受人因无法抵扣相应税款而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同时,发票问题不仅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也涉及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以约定赔偿代替开具发票的义务也存在法律问题,使得该问题在判决中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