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哪些工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需要做什么事情?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