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现了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可以自行清算。
如果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在强制清算时,发现公司资不抵债,那么强制清算程序可能会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2016年4月18日,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东之间产生重大矛盾,形成公司僵局,经A区法院依法判令解散。之后,因甲公司未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张三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后,清算组依法向A区法院申请破产。
A区法院受理,并于2019年5月4日裁定甲公司宣告破产。甲公司的管理人进行变现和减除债权坏帐等工作,确认接管到的破产财产数额,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并分配完毕甲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最终A区法院于2021年12月5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股东张三在申请强制清算甲公司后,清算组发现甲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条件。甲公司因此从强制清算程序转为了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