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人证言很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程序,《刑事诉讼法》、《刑事诉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的主体
询问的主体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并且要求人数在两人以上。
二、询问的对象
询问和讯问不同,讯问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询问的对象则是证人、被害人。
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等具有特殊情况的证人时,需要遵守特别规定:
询问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之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未成年证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心理压力和不安,取得更好的询问效果。
询问聋、哑证人,需要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士进行翻译,并将该情况记入笔录。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的,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三、询问的地点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证人指定的地点,到证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应当将该情况记入笔录。此外,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接受询问。
侦查人员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检察人员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四、询问的方式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个别询问的目的在于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干扰,影响证言的真实性。个别进行不仅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同时询问多名证人,还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参与两个以上询问对象的询问活动。例如,陪同未成年证人接受询问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再次接受询问,否则其作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为了确定证言的可信度,在进行正式询问之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向证人核实身份,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或隐匿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的,一般先由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完整描述。然后,对于需要向证人了解或确认的其他重要事实,可以向证人发问。但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就案件无关的事实向证人发问。
在整个询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对于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将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填写清楚、完整,并向其核实或宣读。对于其中的遗漏或错误之处,证人可以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的,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捺指印,并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五、非法证据的排除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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