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构成重复起诉要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这三个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相同是指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或实质上完全一致。其范围如下:①形式当事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被诉的人,即原、被告;②诉讼担当人,就他人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有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从而为他人担当诉讼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代位权人等;③诉讼参加人,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中独立进行诉讼的第三人;④当事人的继受人。如继承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者另立的法人等;⑤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即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得就该标的物的判决再次提起诉讼;⑥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如股东提起的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胜诉判决,其效力及于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对该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不得再次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对象,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指当事人在前诉已提起相关民事实体权利主张,那么当生效裁判已对该民事实体权利作出判断,原则上就不再允许就前诉的民事实体权利提起后诉。如: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房屋,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请,那么该判决生效后甲就该房屋再次要求乙返还就构成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即构成了“重复起诉”。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要以前诉判决的既判力(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为前提,如甲起诉乙,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后又提起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因为后诉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因此后诉要求审理的事项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的既判力,构成重复起诉。另一方面若前诉判决主文的生效内容不具有既判力,也就是说,判决未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分配或变动,如判决只是驳回给付请求,但并未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归属作出判断,那么就不存在后诉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否定了前诉判决的可能。
考量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主客观要件以及依据的事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只要不同时具备上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规定的情形就不属于重复起诉。另外即使要件符合,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受理,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