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与直播平台及主播之间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是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打赏是对主播发送虚拟道具、礼物,其性质与游戏道具发挥效果并无二致。且虚拟道具、礼物的展示图标、名称描述、发送方式也均为中性、客观的,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如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公司所开设的直播平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立,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享有依法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允许用户在平台充值以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法可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果未经批准注册或其招募主播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行为过程中存在直播内容低俗、不雅、色情淫秽表演是属于违法且有悖公序良俗。而作为管理者的服务平台,怠于行使对不当直播行为进行监管的事实或者放任。那么网络用户及服务平台及网络主播之间的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那么充值、打赏的属于无效行为。或者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低俗、不雅、色情淫秽表演引诱网络用户充值打赏,或者与网路用户存在线下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此要求充值打赏,那么网络用户的充值、打赏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如充值打赏行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则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应根据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确定返还充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