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破产撤销权概述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
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提出限制破产撤销的必要性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破产债权本来没有财产担保,在破产临界期内,才经债权人行的请求或由债务人主动给予某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则就使该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行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优先受偿的地位,从而违背了破产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宗旨,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该条款是目前最为诟病也是金融债权在破产案件中“最受伤”的。如果企业破产法不考察追加担保行为的主观方面,即使当事人进行追加担保时确实并非恶意,其行为也全部被规定为可以撤销,这可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最大的社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