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别除权的参考法条有哪些?破产别除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析解释:
1、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这就是别除权;
2、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
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3、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
所以,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