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审议、审批、评议,”是人大常见的几个专用术语,在人大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多,应用范围较广,且容易发生混用。那么,到底
什么是“审查,”什么是“审议,”什么是“审批,”什么是“评议,”各自定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无联系、有何不同?适用的范围和效果是什么,如何正确使用?准确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好这些问题,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工作,行使好法定职权意义十分重要。
一、“审查、审议、审批、评议”的概念及定义
(1)审查:即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实际意思就是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法、妥当,但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
(2)审议:即讨论、审定、评议,通常就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商议和讨论,发表看法,表明态度。
(3)审批:即核准,对即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
(4)评议:即评论是非好坏,好与不好。一般是指人们对事或者物的评价。
二、“审查、审议、审批、评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从“审查、审议”与“审批、评议”的本身含义来分析,三个用词都包含一个“审”字,两个都包含一个“议”字,审字条有详查、细究之说,
议字条有商量、讨论的解释,是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的意思。而“审查、审批”重在“审”即对某一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推敲,但“审
议、评议、”侧重于“议”,即:评议,评论是非好坏。可见,“审查、审议”与“审批、评议”的相同点在于一个“审”字和一个“议”字,
不同点在于“审查、审批”侧重于“查”“、“审议、评议”侧重于“议”,“审议、审批”的前提是“审查”,内容包含“审查”,“审查”
寓“审议、审批”之中,“审批”是“审查、审议”的结果,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审查、审议”才能最后“审批”;而“评议”则是“审查、
审议”的延伸,“审查、审议”本身就包含“评议”的意思。“审议、评议”是要经过开会讨论,审定、评价报告和工作的成绩与不足,最后研
究拍定的一个过程;“审查、审批”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通过核查、校对,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加以纠正或预防,及时纠
偏,同时内部审核作为一种自我改进的机制,使其持续地保持其有效性,并能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归结一下,就是“审查、审议”与“审批、
评议”含义性质不同、作用和使用不同,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包容,又相互不同、互有区别。
三、“审查、审议、审批、评议”在人大工作中的应用
(一)“审查”的使用
1、人代会期间(审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
(1)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4)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5)议案审查。
2、闭会期间(审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
(1)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查本级政府有关重大项目、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协议、投融资方案;
(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4)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申请的审查。
(二)“审议”的使用
(1)人代会期间(主体是各代表团和各级人大代表):各代表团和代表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
2、闭会期间(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5)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6)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如撤职、罢免、质询案)。
(三)“审批”的使用
人代会期间(审批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闭会期间(审批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1)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
(2)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有关指标调整方案;
(3)批准本级政府有关重大项目、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协议、投融资方案。
(四)“评议”的使用
主要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
(1)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评议;
(2)干部履职评议;
(3)行风评议。
四、如何正确使用“审查、审议、审批、评议”?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审查、审议、审批、评议”的内涵,明确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审查、审议、审批、评议”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
互兼容,互有贯通,表现形式又各有不同。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审查、审批”是审议的一种特定形式,更多的是体现一种职权,带有较强的法律
权威的刚性色彩,审批以审查为前提,即审批前应先进行审查,而审查的结果是审批;审议包含审查,同时也包括评议;而评议则是对审议的补充和
完善,是审议的具体化形态,审议、评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使职权的手段而已,审议通过权和审查批准权都是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审查批准权是一种特定的审议通过权。在监督程度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批准权,“刚性”很强,必须要作出
相应的书面决议、决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议通过权,可以作出相应的书面决议、决定,也可以形成审议意见。
(二)科学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使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议案,所有审者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等,都用“审议”。
对于报告,审者如为人大,则用“审查”;如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则用“审议”(唯一例外是,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于决算用审查)。具体到
人代会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议案,以及闭会期间预算和计划调整、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选民资格的确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有关报告等采取审查的方法,而审批
只适用人代会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闭会期间预算和计划调整的报告。涉及到人大常委
会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罢免案、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关报告等采取审议的方法,
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
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评议适用包括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人大及
其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履职评议,以及行风评议等。由此可见,在适用范围上,审议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评议适用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的有关特定的审议活动;而审查、审批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适用于依法行使“重大
事项决定权。”
(三)防止和避免错用乱用,保证应用效果
时下,对于什么情形下用“审议”和“评议”,什么情形下用“审查”和“审批”,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在人大工作中的应用是有规律可循的。
在人大开展工作的手段、方式中,“审查、审批”的词语主要用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而“审议、评议”的词语主要用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时,“审查”和“审批”针对的主要是人代会上对有关机关提交的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报告;”而“审议”和“评议”则针对的是闭会期
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时,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当然,在人大具体工作
的实践中,“审查、审批”与“审议、评议”四个词组相互贯通,互相兼容,也可同时结合使用,如人代会安排会议议程时,依法应采用“审查”和
“审批,”但对代表而言却是“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可以同时“审议”相关审计工作报告;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
行审议时,也可以对相关部门专项工作和干部履职进行评议。只有正确掌握“审查、审批”与“审议、评议”含义和方法,依法科学运用,才能有效
防止和避免错用乱用,提高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