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能调用行政执法监控吗
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交警调取监控录像是有规定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1、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以1次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号灯状态;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证言的真伪;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引发事故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