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形式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
1.退休。即职工因年老或病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形式,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离休。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职养休的制度。它既是一种特殊的干部安置措施,又是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
3.退职。即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职务和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它作为退休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以补充退休在范围上的不足。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
2.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有用人单位给付和保险人给付两种方式。
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工龄)较短者,宜在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按规定比例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应低于未退还者。
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