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仲裁劳动者
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仲裁劳动者:
1.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的;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条款而产生争议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关系的仲裁一般需要以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仲裁劳动关系需要多长时间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