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展开,为确保我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现就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完成之前,对各级党政群团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求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的事宜原则上不再审批,个别确因工作特需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完成之前,各级党政群团机关除在编制内安置转业军官、退伍兵和按规定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录的国家公务员外,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也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省直机关暂停提拔干部,个别工作急需的,须在规定的职数内,报经省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三、要认真清理和整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2000年3月底以前,各市县、自治县要借鉴陵水县的经验,对现有的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增挂牌子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应予以撤销;由行政部门转为事业单位的,原有行政职能必须交给有关行政部门承担;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擅自增加编制或超编调进人员以及在编外借用、雇请、聘用的人员,要立即纠正、清退,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分别报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贯彻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