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军人方:身份证原件、《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另一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三)3张2寸红底双人照;(四)婚检证明(自愿)
军人结婚流程需要什么手续
(一)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二)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三)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四)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
(五)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必须进行),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六)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七)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特别注意,从2010年起,军人也必须要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