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儿女出资购买婚房,并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肖与小王自大学时相识相爱已有7年,小肖的父亲老肖十分疼爱女儿,与小王共同出资120万元首付款购买一处房子,准备将此处房子作为小两口的婚房。其中,老肖出资40万元,小王出资80万元,房子总价240万元,剩余120万元贷款由小王进行偿还,房子登记于小王名下。同时,老肖与小王签订《共同购房说明》,约定房子为双方共同所有。后小肖与小王感情破裂,老肖与小王打算分割该房产,约定房子归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子份额折价款。
老肖认为,与小王签订的《共同购房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老肖与小王对房子享有共有权,分割房产时应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还40万元出资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万元的份额价值。而小王则认为,这不是共有物分割,40万元是老肖出借的购房款,而且已经归还了本金及利息。
法官讲法
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情侣共同财产吗?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若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且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份共有。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若无明确约定购买的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采取按份原则分割。男女朋友解除恋爱关系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子,按各自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合理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张双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应当归双方按份额共有,并以此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额价款,虽然小王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老肖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是借款,但购房说明可以证明老肖与小王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涉案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老肖共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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