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后,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是找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当车辆疑似因动物受损时,受损的车辆应该找谁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白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自己的爱车疑似被流浪狗损坏,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白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2021年8月16日,白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某停车场。8月17日一大早,白先生一如往常准备开车出门,却意外发现车辆损坏,其间车辆没有移动过。白先生随即查找车辆损坏的原因,发现车上有动物咬过的痕迹。随后,白先生拨打122和110报警,调取监控后,看到有几只流浪狗曾出现在自己车身周围,但并未确定车损的原因,白先生怀疑是动物致损。
白先生此前曾于2020年9月4日,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保险金额为162196.2元。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白先生将车辆开往4S店进行维修。8月18日,保险公司前往4S店为白先生定损,在查看白先生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车辆的痕迹后,保险公司理赔员并未就车辆致损原因进行进一步鉴定,而是根据白先生报案时所说内容和提供的现场照片等,最终认定车损致损原因为动物咬伤,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车损情况不符合车损理赔条款内容,拒绝向白先生进行赔付。
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白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1170元及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499元。
庭审中,原告白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系因暴力导致的损伤,并非自己操作不当、故意损坏导致,属于车辆损伤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形,应当在赔付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未明确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从保险责任来看,在双方均不能明确是何种原因致损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事故,原告要求理赔,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报案和庭审中均称可能是几只动物造成的,被告亦未进行鉴定程序,仅依据原告的陈述和照片确定是动物原因致损,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于事故原因不明确的情况。现案涉车辆客观发生损失,被告未对除外责任举证的,应当赔偿。
从保险条款的解释来看,即使本案中确定为动物致损,保险条款中虽未明确约定因动物原因导致的车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明确约定的碰撞等情形并未明确排除动物的原因。保险条款中碰撞的释义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双方对固态物体的解释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固态物体为坚硬的物体,排除动物,但又认为人属于固态物体,实属矛盾。根据一般解释,固态是区别于液态、气态的形式,根据保险公司陈述,人为固态物体,那么动物非固态物体便难以成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据此认为动物造成的车损亦是碰撞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白先生车辆维修费用11170元,同时鉴于白先生索要的交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且不属于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张萌萌杨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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