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有哪些禁止行为?哪些人不能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