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想知道:张某能否以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为由拒绝承担其女儿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
法律分析
张某应当承担凌静菲女儿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
一方面,法律允许未成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尽管《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中只是禁止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基于劳动用工为目的,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没有禁止在不与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让未成年人从事与其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本案中,凌静菲的女儿利用闲暇时间,在自家开办的小超市帮工,由于并非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故不在禁止之列。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同样可能有误工损失。
误工工资是指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凌静菲女儿在小超市帮工,至少已经通过自身的劳动,减少了其本该聘请对应员工的工资支出,这种减少无疑也等同于家庭财富的增加,即凌静菲女儿创造了一定收入,可此收入因住院治理期间被实际丧失。
再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误工工资同样可以依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规定并没有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因此,只要受害人有误工损失的存在,侵权人就必须赔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