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特别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生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活动。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
二、劳动仲裁特别审理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章对案件特别争议申诉作出以下特别规定:
(一)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二)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将其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办案的地方。
(四)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五)调解书或裁决书可直接送达,也可用布告形式公布。
(六)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结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一般来说比较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此,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特别注意迅速、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