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京0102民初XXXX号
原告:某建筑出版公司
被告:某图书培训公司
案情简介
某建筑出版社享有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A》等八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出版社的职工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到某图书出版社出版的《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B》等图书,发现该套图书与建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建筑出版社认为图书出版社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特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贺律师分析:
贺律师分析认为,建筑出版社持有《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A》图书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享有该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具有排除他人出版相同或者相似出版物的权利。该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结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B》的出版时间和内容,足以认定图书出版社侵犯了建筑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图书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图书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总结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难度较高且工作量繁多。在判断案件管辖方面,要注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一审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等跨区域管辖。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中,一般需要进行网页公证、购买公证、现场公证等,并进行权利图书和被诉侵权图书(或其他出版物)的细致比对。当然,最重要的是,要厘清著作权的权利体系和侵权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