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人在心理、思想上的一种动机斗争的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由起初的没有犯罪动机,到后来的积极地推动并强化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与行为人的不同动机有密切的联系。而人之所以会有动机,是因为存在着某种“需要”,而存在需要又是从人的的本质属性的角度出发与行为人的气质、情绪、习惯等紧密相关。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的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结果。同时,犯罪动机具有制约和牵引犯罪行为的作用。
一,概述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一)人和犯罪人
(二)人的动机和人的犯罪动机
三,犯罪动机的类型
四,影响犯罪动机的因素
五,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是犯罪学中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它涉及到行为人的需要、心理、精神、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与心理学、环境学、哲学等多学科相关的。在这篇论述中,笔者不求给读者以精确的理念和科学的论证理解犯罪动机。当然,也办不到或不可能办到这一点。笔者试图给大家一个对于犯罪动机的形成、发展模式和状态上的大概的把握。因此,基于以上的考虑,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五部分来论述:
一,犯罪动机概述
马克思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凡是不以行为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许可。对于法律而言,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①]”这句话科学地阐明了行为是行为人手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然而任何行为均不是凭空产生的。行为是出于人的动机下,才得以发生。如同,我们一日三餐基于我们有饥饿的心理需要而对于食物有着强烈的获得动机。睡觉的欲望则是基于身心的疲乏这一需要的出发点而使自己采取一定的方式来达到休息的目的。拿到我们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例子就更是不胜枚举了,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行为都是先受某种动机的驱使。当然在初始阶段大部分尚不是出于要犯罪的动机。而对于过失犯罪,也无论是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还是在过于自信的情况下,它都是有一定动机的。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犯罪种类,手段的增多和变化。我们在研究某种犯罪的行为时,是不能够越过犯罪动机这一层而直接地去与犯罪行为进行“对话”的,好比我们上楼梯是不会不经过一层层的梯阶一样。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必然与其所处的人文、社会、地理······的环境相联系。而这些恰恰是犯罪动机所研究的必要因素。我们可以作一个设想,如果不去考虑犯罪动机而直接去针对我们所面临的犯罪行为的话,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笔者认为至少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困惑出现:[page]
第一,所有的同类犯罪行为将不会有任何在判决上的差异。即犯罪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只是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加以惩处,此时我们的缓刑制度、量刑情节、假释等等将会不得不退出法律的舞台。这必然会打击犯罪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积极配合和认罪伏法的态度。而且,这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报应刑主义实质没什么区别了。
第二, 我们所要求的法官素质以及办案的能力将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了。用国内一位教授曾说的话来形容即:“所有的判决书如果都象街边的自动售货机一样,我们的法官会干些什么呢?当我们的法官们把犯罪情况的几个关键词语输入一个特定的系统。很快地在出口端会自动地将所谓的‘判决’源源不断地输送出来。”
这样的结果我们还是只希望停留在一些不成熟的头脑里为好。要不然,那真是惟恐天下不乱了。
当然以上考虑也正是为了说明研究犯罪动机的重要性而言,只有对犯罪动机进行深入、全面、多层次的研究,才有可能真正揭示犯罪行为的规律性。因此说,研究犯罪行为,不能不研究犯罪动机的问题。这个问题简单的就象建房是不会不先打好地基一样自然而又不可或缺,而实际上它也是如此的重要。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一) 人和犯罪人
在考虑论述犯罪动机的过程中,笔者出现了以“人”作为犯罪动机形成基础来进行的念头,盖闻造物主创造了人;殊不知他自己也未曾预料到,人类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是如此之强。数千年的进化使人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实在匪夷所思。它的内涵和包容是如此的广博、同时它的黑暗和骚动又是如此的剧烈。谈及人的问题犹如谷底仰望高峰,祈求着峰顶的恩惠。在这座法学的殿堂里。一代代的巨人们朝它“顶礼膜拜”。希冀能从更深入的角度来探索关于人的问题。虽然结果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总比固步自封要好些。这里根据赵宝成教授的观点,把人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来分析[②]:
1,人: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包括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首先,应当承认,人(包括犯罪人)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带有动物性的特征,即自然属性的一面。基于此点,犯罪实证学派的奠基人之一龙勃罗梭得到启发,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课题。虽然对于他的学说形成的过程我们当代人所知甚少,但或许从他于1906年在都灵的犯罪人类学大会上的讲演中能略知一二:“望着这些奇怪的畸形物,我好象是一个茫茫黑夜的迷津者,猛然间看到了一条光芒灿烂的道路。在我看来,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的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会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③]”以上述内容看来,伟大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以人的动物性为出发点的。[page]
其次,应当承认,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是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而且社会性是人(包括犯罪人)本质属性。20世纪初的犯罪社会学派所推崇的社会属性是研究犯罪的重要途径。是从这一根本的出发点。形成了代表一个时期的理论体系。其中一个代表人物埃德温·h·萨瑟兰的“差别交往理论”及其后来的“白领犯罪现象”使犯罪学家注意到了现代社会中的“体面阶层”的犯罪行为[④]。
再次,还必须承认,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融和,而不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和,这种所谓的凑和只会使人表现的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关于这一点,一位先哲曾说过这样的话:“人性是感性的和理性的互渗,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融合,二者是合二为一,融为一体的。[⑤]”
2,犯罪人: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人是外显的严重违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即严重破坏社会法律秩序,伦理秩序及政治秩序的行为)是“犯罪人”这一特定身份的“外在标志”[⑥]。
作为犯罪人,他有特殊属性,即反社会性,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的人格所呈现出的与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具有以下的特征[⑦]:
第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所谓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系统的观念形态。犯罪人错误的信念体系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对现存社会极端的否定或敌视态度;接受某种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亚文化等。
第二,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
第三,自我意识发展欠缺:具体表现为过于自卑或者自我中心;良心,羞耻心,责任感,法律意识等内在的自我价值准则不成熟,缺乏应有的自我控制等。
第四,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如高度内倾或高度外倾,冷漠孤僻,虚伪狡诈,爱慕虚荣,意志力差等。
第五,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二) 人的动机和人的犯罪动机
1, 人的动机
我们人类是生活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的人,生活时间活动的内容除了较为复杂的实际活动之外,还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实际活动,即人的一切活动都是这样。人的动机与其他心理活动一样,是大脑对外部世界影响的反映。一方面,它是外界客观事物作用于大脑的结果;另一方面,它又能动地作用于外部世界,承认动机对人的影响有重要的意义。[page]
动机(motive)原意指引起动作的意思,它是一个古老而常有分歧的问题[⑧]。它的功能有:①激起个体的活动;②使个体的活动在激起后继续维持下去;③引导个体的活动趋向一定目标;④动机有选择的功能;⑤当活动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后,动机激起的某种活动才能停止。例如:当一个人口渴时,渴的动机就会激起他去寻找水,在水未找到以前,他就会一直继续下去。同时,在找水的过程中,水是目标,而与水无关的东西不会引起他的注意。在找到水以后,还需要经过加以确定:是否是水、是否有毒等。满足了渴的需要后,找水的动机也就停止了。
马斯洛的学说中认为人的动机是需要的一种表现。而根据人的需要又可以分为五个层次[⑨]:
ⅰ,生理需要:饥饿、口渴、衣着、性等。这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是推动人的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
ⅱ,安全需要:当生理需要满足后,对安全感、稳定性、有经济保障等的需要。
ⅲ,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对于隶属于某个集团、社会的需要,参与该集团的需要,同该集团中某个人相联合的社会需要,友谊和感情的需要等。此需要比以前两种需要更为细微,与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和宗教信仰都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