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
3、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4、鉴定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