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承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通过《民法典》第1064条的内容,可以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认定规则,分别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然后逐一分析。
这对夫妇的共同意图是,顾名思义,这意味着这对夫妇是否同意共同借款这笔债务。例如,如果借据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名,并且已经签可,则表明双方都知道债务并愿意共同偿还。除非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或者,虽然没有签署借据,但另一方通过事后承认的方式承认债务。这种情况通常包括:未借款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承认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承认债务,如提供银行账户接受资金,主动偿还部分贷款,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等。这些都可能被视为事后承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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