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认定非法占有要求诈骗犯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意识以及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在信用卡诈骗中,行为人经过多次催缴均无反应以及立案后调查证明行为人丧失经济来源或者完全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
一、诈骗如何认定非法占有
1.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个人的主观意识
2.看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但供述非常易变,所以要结合行为来看,也就是说我们要看最吸引人的客观实施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这些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二、信用卡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1.经过多次催款如石沉大海,这证明了透支人没有偿还的主动意愿。
2.立案后调查证明透支时期透支人经济来源灭失或入不敷出不可能有偿还的能力;或完全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则可认定透支时就没有想到要主动偿还的问题。
结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该透支行为是非法占有。
三、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是否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你,不能用普通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绝大多数人认为,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只是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没有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应当看到,金融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是有所不同的。金融诈骗犯罪客观表现上有别于普通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主观目的既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者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因此,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特定情形可概括为:
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
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
3.没有经营、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4.将资金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
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
6.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携资金潜逃的;
8.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10.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的生产经营项目的;
11.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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